1999年10月制订,2005年6月第2次修订
为了保证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质量,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关于制定在职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和全国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2005】2号文《关于工程硕士学位论文基本要求的通知》,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一章 申请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的基本条件
第一条 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按工程硕士培养方案的规定修满学分、通过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答辩的在职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者,均可按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申请工程硕士专业学位。
第二章 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的课程要求
第二条 工程硕士生的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总学分不低于32学分。课程学习应在入学后的二年内按工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方案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成绩不及格者,可申请重修。
第三章 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的要求
第三条 工程硕士学位论文(设计)选题应直接来源于生产实际或者有明确的工程背景和应用价值,可以是一个较为完整的工程技术项目规划或研究、可以是工程设计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可以是技术攻关研究专题,也可以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的研制与开发。工程硕士学位论文(设计)开题报告一般在第三学期完成,最迟至第四学期。学位论文(设计)开题报告需经所在工程领域的领导小组和双导师审核通过。
第四条 工程硕士学位论文(设计)应在双导师指导下,由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者本人独立完成,应有一定的理论深度和先进性,应有一定的技术难度和新见解,能表现出作者具备综合运用所学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技能解决工程实际问题的能力。学位论文的正文不少于4万字,中、英文论文摘要应经导师审定签字。学位论文(设计)基本完成后,一般由所在工程领域的领导小组安排有关教师并会同双导师对学位论文的学术性、真实性和撰写的规范性进行预审。预审未通过者,不能进入论文的评阅和答辩。
第五条 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撰写格式参照《8040威尼斯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格式的统一要求》。
第四章 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预审、评阅、答辩
第六条 在通过全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且取得规定的学分,学位论文基本完成,申请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前,导师负责对学位论文的学术性、真实性和撰写的规范性进行预审。预审未通过者,不能进入论文的评阅和答辩。
第七条 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应聘请二位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评阅(其中一位应是来自工矿企业或工程部门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学位论文作者的导师不能作为论文评阅人。评阅人姓名不得告之学位论文作者,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第八条 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3~5位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1/3应是来自工矿企业或工程部门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指导教师或学位论文评阅人参加答辩委员会,则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至少应由五人组成。答辩修改后的论文(设计)需经论文指导教师审阅后,方可进行学位申请。
工程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一般应公开举行。
学位论文答辩秘书由研究生指导教师指定,负责学位论文的预审、评阅和答辩的事务性工作。
第五章 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的授予
第九条 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的授予按《8040威尼斯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中的有关规定进行。获得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者,发给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证书。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证书由国务院学位办统一制作。
第六章 其他
第十条 学校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对授予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的质量进行自我评估,若发现授予质量未达到学位条例规定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根据具体情况对申请者作出重新答辩或撤消学位的决定,对有关授予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的工程领域提出警告或作出暂停接受申请工程硕士学位的工作,并进行整顿。
第十一条 经本人申请并获得的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表明其本人的学术水平已达到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水平,但不涉及学历。
第十二条 在教育部下达的研究生招生规模范围内招收的工程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时,按本《细则》中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细则解释权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